东丽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9-05-13 08:02  文章来源:节能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我区节能工作,规范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项节能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节能资金的来源为当年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工作。
节能资金自2009年开始设立,每年金额为500万元,并纳入工业经委财政预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督的原则,确保节能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召集区发改委、工业经委、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发布节能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区工业经委负责组织节能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节能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项目预算管理,下达节能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审计局负责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2、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4、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项目;
6、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完善管理与服务工作体系;
7、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8、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9、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的奖励。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人员的工 资、奖金、福利等费用开支。
第六条 节能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和奖励方式对节能工作给与支持:
1、项目贷款贴息:对节能项目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2、项目补助:对节能项目建设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
3、奖励:对获得市级节能先进单位、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等称号的,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节能先进单位、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等称号的,每个企业奖励20万元。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过超额完成的部门和单位参照《东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方案》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申请使用节能资金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法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环境友好,善待员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近三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2、项目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节能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节能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5、获得市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等称号的,需提供获奖证明;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7、根据不同项目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凡符合节能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由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委会将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向区节能办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区节能办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节能资金拨付到工业经委由工业经委拨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区节能办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节能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一个月内向区节能办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每年度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节能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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