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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9-05-13 08:00  文章来源:东丽区节能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与发展协调促进,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用能方针,通过不断深化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强化法制监督、创新管理机制和提高全民节能意识,控制增量,调优存量,全面推进,条块结合,重点突破,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节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末,区属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其中2009年下降到2.77吨标准煤/万元GDP,比2008年下降4.4%。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统计分析与评价考核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部门有力推动、企业主体自觉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机制。
  四、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业经委主任担任。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工作组织。
  五、抓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节能
  进一步深化结构调整,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加强产业集聚,强化源头控制,严把项目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审批。彻底关闭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节能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退出。逐步优化用能结构,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突出抓好重点节能领域。
  1、推进工业节能。加强机械装备、汽车部件、现代冶金、新型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落实责任目标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抓好对重点设备、重点产品的监管。对列入市经委《百种重点耗能设备目录》和《百种重点耗能产品目录》的设备和产品,企业要定期向区工业经委报送重点设备和产品能源利用状况。
  2、强化建筑和供热节能。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居住建筑达到节能标准。整合供热热源,提高供热效率。加强供热管网保温,继续实施热力管网改造。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实现温度可调节和分户计量,逐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3、抓好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区商贸、教育、卫生、市容等部门按照分工,积极在宾馆、商场、饭店、医院、学校以及主要街道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的办公、供暖和制冷设备。倡导居民使用带有能效标识的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
  5、加强农村节能。推广节能型炉灶,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结合小城镇建设,重点推广农作物气化集中供气和沼气池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用能结构。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节能工作方案,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实行能耗统计和量化管理。抓好政府机构建筑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应用办公设备降低待机能耗等节能节能产品。
  六、实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将节能指标作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1、责任分工。区发改委负责确定全区年度节能降耗任务指标,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区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负责金融业节能;区工业经委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的节能,区商委负责商业和餐饮业节能;区统计局负责各单位节能任务指标技术的核定以及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的认定;区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含供热);区运管局负责客货运输节能;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节能;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各机关单位节能;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节能;区农委负责农业系统节能。各街镇及区经济开发区、各产业园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相关节能工作。
  2、指标分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区节能分解考核指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单位总体目标的完成。
  3、评价考核。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东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七、设立东丽区节能专项资金
  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财政预算安排,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2、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3、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4、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完善管理与服务工作体系;
  6、符合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中的节能技术项目;
  7、其他区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8、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9、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部门和单位的奖励;
  10、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八、健全保障措施
  1、落实机构和人员。各单位要明确节能工作部门和节能工作人员,确保全区节能统计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工作人员,其他用能单位也要逐步配备节能工作人员,做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和节能统计等工作。
  2、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利用我区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网站等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节能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将《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作为全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动员全社会节能,树立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参与的节能意识。抓好节能教育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节能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企业依法征收补偿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4、完善激励措施。设立东丽区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和产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给与表彰、奖励。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每半年对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

东丽区工业经委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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